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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698号

陈寿华与范誉发、钟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寿华,范誉发,钟文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陈寿华,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范誉发,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文香,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陈寿华与被执行人范誉发、钟文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汀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誉发、钟文香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范誉发、钟文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誉发、钟文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誉发、钟文香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223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李国平

审 判 员 刘睿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腾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