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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63-1号

龚秋平、安徽佳华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秋平,安徽佳华糖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63-1号申请执行人龚秋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安徽佳华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研发路。法定代表人王俊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龚秋平与安徽佳华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冻结的土地使用权保证金暂无法支付,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祥东

审判员  赵瑞强

审判员  齐广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