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84号
申请人:崔延涛。
被执行人:张华。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惊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
崔延涛与张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684号
申请人:崔延涛。
被执行人:张华。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 智
审判员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惊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