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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执恢字第42号

李子贵与澧县方石坪镇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子贵,澧县方石坪镇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澧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子贵,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澧县方石坪镇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方石坪镇杨家湾村。法定代表人杨家东,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子贵与被执行人澧县方石坪镇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子贵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1999)澧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2年内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郝诗卫

审判员  曾祥能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春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