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赵仁莱,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松波,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仁莱与被执行人张松波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811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证实已收到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4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