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509号原告赵顺,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张家堡镇张庄村91号。被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海林,联社理事长。被告赵春喜,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张家堡镇张庄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与被告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春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学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