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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195号

梁秀娥诉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秀娥,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梁秀娥,女。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员建毅,总经理。梁秀娥诉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14)4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梁秀娥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三门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案字(2014)41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河南九华纺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