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
吕连平与刘建玲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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