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东,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小刚,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1元,退还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