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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终528号

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永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树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昆龙、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东,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小刚,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5)吴起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951元,退还上诉人吴起云顺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冯晓彬

审 判 员  牛 锐

代理

审判员  侯丽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