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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崇执字第132号

崇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才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崇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才泊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崇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才泊,男,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崇义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才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2391.6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因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