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鲁0103执614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赵沁与被执行人赵蓓莉、张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强制执行,申请人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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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鲁0103执614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赵沁与被执行人赵蓓莉、张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强制执行,申请人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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