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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08号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08号

申请执行人:郭承利,居民。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

法定代表人:邹华国,该××经理。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负责人:张旭东,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承利、怀远县诚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