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江开发,男,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王晓明,男,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徐军,男,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皖民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晓明、徐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给付303650元、执行费4455元;被执行人徐军即时承担上述款项中担保160000元的给付责任。两被执行人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晓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整;
二、冻结、扣划���执行人徐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