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8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起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蔚兰,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明久。
委托代理人:孙明月。再审申请人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诚明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孙明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采信诚明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海、党支部副书记孙启于2011年11月28日以村长、村党支部书记名义出具的《证明》,认定孙明久看树事实存在。经审查,中共双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和2015年9月8日对王海、孙启二人进行谈话,证实王海在任期内没有以个人名义雇孙明久看树,也没有签任何合同;孙启对孙明久2006年至2011年每年1.8万工资事情不知情,为孙明久出具了伪证。孙启于2015年9月10日向双城纪委做出检查,双城纪委经核实,认为孙启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故诚明村委会的再审事由成立。综上,诚明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