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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835号

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与孙明久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孙明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8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起桥,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蔚兰,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明久。

委托代理人:孙明月。再审申请人双城市朝阳乡诚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诚明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孙明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采信诚明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海、党支部副书记孙启于2011年11月28日以村长、村党支部书记名义出具的《证明》,认定孙明久看树事实存在。经审查,中共双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于2014年9月11日和2015年9月8日对王海、孙启二人进行谈话,证实王海在任期内没有以个人名义雇孙明久看树,也没有签任何合同;孙启对孙明久2006年至2011年每年1.8万工资事情不知情,为孙明久出具了伪证。孙启于2015年9月10日向双城纪委做出检查,双城纪委经核实,认为孙启的行为已构成违纪。故诚明村委会的再审事由成立。综上,诚明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