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莘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晓骏,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秀芬,经理。上海德莘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亿恺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德莘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德莘科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