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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341号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705执341号

审 判 长  武 江

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