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农民。2007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22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五百元。2015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转为监视居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4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柔桥路台州小吃店二楼棋牌室内,开设“六命”赌博场头6日,招引王某、张某、卢明德、傅某、郑某等多人参赌,共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另查明,2015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廖某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卢某、傅某、郑某等人的证言,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且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现又犯开设赌场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廖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红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