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张生贤,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杨存仓,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张生贤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存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876.4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存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王志宏
审判员 赵宏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蓓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