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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张生贤与被执行人杨存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生贤,杨存仓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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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张生贤,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杨存仓,男,回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张生贤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存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4876.4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存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天军

审判员  王志宏

审判员  赵宏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蓓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