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武必翠,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仁富,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仕兵,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必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仁富、陈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486029.29元,已执行到位176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3)全民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