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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恢字第14号

北京华韵翔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演出公司、太原市文化局演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华韵翔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太原市演出公司,太原市文化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韵翔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4号618室。法定代表人石望月,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市演出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柳巷南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军,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文化局,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115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斌,局长。本院在执行(2015)迎执恢字第14号申请人北京华韵翔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演出公司和太原市文化局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太原市文化体制改革,将原太原市文化局所属的太原市演出公司转企改制归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北京华韵翔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二百一十六万五千六百五十二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曲建君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