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民终126号

上诉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华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红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诗钧,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花,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庆阳,男,1966年2月4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嘉荫县公证处干部。

上诉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鹤岗市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伟鹤

审 判 员  刘延霞

代理

审判员  刘延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