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卞恒祥,男,1975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茂云,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成忠,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全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茂云、高成忠的银行存款余额71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茂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