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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629号

于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629号

原告:于某,女,1981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村。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