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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6116号

民初6116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振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116号

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恒泰商城23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081175-5。

法定代表人:常学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丰,青岛黄岛灵山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振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弘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忠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