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兆武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希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