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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72号

王洪昌与张兆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兆武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予以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希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