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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322号

杨宏丽与张胜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宏丽,张胜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马鞍山市财政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张胜枝,女,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杨宏丽申请执行张胜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胜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