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杨宏丽,女,1958年3月12日生,汉族,马鞍山市财政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张胜枝,女,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执行杨宏丽申请执行张胜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胜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