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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26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岳远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岳远豪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忠雷,行长。住所地:莘县振兴街61号。被执行人岳远豪,男,中国联合网络有限公司莘县支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岳远豪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字第2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靳永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