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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635号

陈丽与陈宝红、张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丽,陈宝红,张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农民。

被执行人:陈宝红,居民。

被执行人:张明玉,怀远县××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陈宝红、张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按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书中2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业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