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农民。
被执行人:陈宝红,居民。
被执行人:张明玉,怀远县××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陈宝红、张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按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书中2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业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兴丽
陈丽与陈宝红、张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陈丽,农民。
被执行人:陈宝红,居民。
被执行人:张明玉,怀远县××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陈宝红、张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按申请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书中2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业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兴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