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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行审29号

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与李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02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法定代表人袁家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东土罚字(2015)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5)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土罚字(2015)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桥东分局的东土罚字(2015)第06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昆

审判员 樊永忠

审判员 高冠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文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