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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160号

岳荣诉大庆市旭然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荣,大庆市旭然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岳荣,女,汉族。被执行人大庆市旭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湖滨教师花园F45-3-602室。法定代表人张春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荣诉被告大庆市旭然经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岳荣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大庆市旭然经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岳荣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