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529号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潘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城共青团路6号。法定代表人蔡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原县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739元,财产保全费691元,共计1430元,由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祝华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