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529号原告荀帅,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雪英、杨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良,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荀帅与被告王永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荀帅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荀帅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荀帅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回子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