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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529号

荀帅与被告王永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荀帅,王永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529号原告荀帅,男,汉族,1989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雪英、杨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良,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荀帅与被告王永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荀帅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荀帅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荀帅负担。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回子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