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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11民初415号

孙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11民初415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杨晓君,锦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姚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羽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