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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296号

胡希祥与荣成市港湾远盛船舶维修部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荣成市港湾远盛船舶维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荣成市港湾远盛船舶维修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港湾远盛船舶维修部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石劳裁字(2015)第5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