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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483号

夏世阳与顾佳音、孙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世阳,顾佳音,孙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夏世阳,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顾佳音,女,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孙启平,男,196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执行夏世阳申请执行顾佳音、孙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顾佳音、孙启平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伊长城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