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98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冯燕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