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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98号

崔某某与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98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玮,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邓 辉

审 判 员  王 然

人民陪审员  冯燕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史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