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490号原告陈岁芹,女,生于1968年1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王振华,男,生于1989年12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原告王维,女,生于1991年10月2日,汉族,大学文化。原告王炳强,男,生于1944年3月11日,初中文化。原告孙焕茹,女,生于1947年2月9日,初中文化。被告郭宪武,男,三十六岁,汉族。
原告陈岁芹、王振华、王维、王炳强、孙焕茹诉被告郭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宪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岁芹、王振华、王维、王炳强、孙焕茹撤回对被告郭宪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五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薛华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西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