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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94号

张伟民诉贾舜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伟民,贾舜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94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民,男,汉族。被执行人贾舜吉,男,汉族。

原告张伟民诉被告贾舜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伟民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贾舜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伟民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