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行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长献,男,194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汝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汝阳县城关镇人民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00542201-8。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红旗,汝阳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谦,汝阳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一般代理。
上诉人高长献不服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长献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汝阳县公安局赔偿1968年其被汝阳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以现行反革命罪拘禁5年对其造成的损害100万元,并为其办退休。上诉人的现行反革命罪于1979年被汝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诉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以官府部门办退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艺
审 判 员 叶乃君代
审判员 张 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秀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