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云2823执保4号关于刘川与唐宣树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5)腊民二初字第387-2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钱晨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瑾 更多数据:
刘川与唐宣树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云2823执保4号关于刘川与唐宣树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5)腊民二初字第387-2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本案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钱晨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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