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国安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闫景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加热采购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为:“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可理解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