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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辖终86号

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国安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蔡清齐,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国安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

法定代表人:闫景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惠臣,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2民初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电加热采购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为:“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当地人民法院”可理解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本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淑媛

审判员  杨敬栓

审判员  侯丽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