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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1149号

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149号罪犯张某,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湖德刑初字第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7198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准予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夏霞琦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