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周桂玉,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宋业山,男,系胶州市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青岛金鸿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法定代表人高义霞,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金鸿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高义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周桂玉与被执行人青岛金鸿祥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5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758.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被执行人青岛金鸿祥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以审理期间的案号(2015)胶民初字第5078号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支付案款200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上述案款,申请执行人周桂玉自愿放弃余款758.62元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本院(2015)胶民初字第50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