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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1民初279号

钟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20-01-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钟某1;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21民初279号原告钟某1,男,1970年4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黄某,女,1970年4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原告钟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钟海军,××××年××月××日生育长女钟某4。婚后感情一般,后被告外出务工,对原告及子女不管不问,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发生争吵后被告随时离家外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0年3月,被告再次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钟某4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钟海军,××××年××月××日生育长女钟某4。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纠纷。2010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纠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分居五年有余。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上述事实,原告身份证、户口册、结婚登记申请书、贵州省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临时居住证一本、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人孙某的证言、证人钟某3的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正常沟通。加之被告于2010年离家,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分居长达五年之久,这期间,被告未尽家庭责任,未尽夫妻义务,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子女由原告抚养更符合实际,也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钟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钟某4由原告钟某1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钟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肇固

代理

审判员  方成远

人民陪审员  潘 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班荣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