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马良仁,男。被执行人三门峡兴通中发出租车有限公司。负责人杜兆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丰,男。马良仁诉三门峡兴通中发出租车有限公司、杨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兴通中发出租车有限公司、杨丰未按期履行,马良仁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兴通中发出租车有限公司、杨丰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兴通中发出租车有限公司、杨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兴通中发出租车有限公司、杨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