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4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祥。
委托代理人:黎士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来。
委托代理人:张铁文,黑龙江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焕亮,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张国祥因与被申请人张国来、尚志市元宝镇钢铁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钢铁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国祥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方土地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否则不得认定为自愿交回,张国祥对案涉的6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二)二审判决认定张国祥主动放弃案涉的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三)二审判决仅凭粮食册、土地台账等证据否定张国祥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四)张国祥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解除,张国来与钢铁村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本院认为:(一)2015年7月8日,钢铁村委会出具公文书证载明:"经我村调查核实1994年张国祥因经营米房放弃耕种6小亩水田。本人来村里说明让其弟弟张国来耕种,因双方系亲兄弟,村里同意双方意见,将此地地账改为张国来名下。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地顺延,2004年费税取消,国家经予补贴,张国祥一直没有向村里主张任何权利"。张国来举示的土地承包合同载明:案涉的6亩土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钢铁村委会与其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月1日。钢铁村委会会计黄占书在一审时出庭证实:"1994年张国来开始缴纳案涉的6亩水田承包费用,交给村里了,村里和农户每年春天的时候签订农户承包底册,按底册收取各种费用。把原承包地变为张国来名下,张国祥知道。1998年土地承包到期了,村里按照底册数据顺延继续承包"。张国来举示的钢铁村委会出具的公文书证、土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钢铁村委会将案涉的6小亩水田顺延承包至张国来名下。因张国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未与钢铁村委会签订案涉6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张国祥主张其对案涉的6亩土地有承包经营权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二)如前所述,张国来已举示了钢铁村委会出具的公文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张国祥主动放弃了案涉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张国祥主张二审判决认定张国祥主动放弃案涉的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三)因张国祥要求重新获得案涉6亩水田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仅能根据当事人所举示的证据能否证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后,钢铁村委会将案涉土地是分给张国祥还是分给张国来,以此来判定案涉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案涉土地虽然分到张国祥名下,但张国来举示的钢铁村委会公文书证、土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钢铁村委会已将案涉土地分到张国来名下,张国来享有案涉土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张国祥主张二审判决仅凭粮食册、土地台账等证据否定张国祥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四)张国祥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在1997年12月31日已经终止,故张国祥主张其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解除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张国来已经举示相关证据证实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张国祥没有举示证据证实张国来与钢铁村委会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故张国祥主张张国来与钢铁村委会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张国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国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
审判员 付向成
代理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秀玲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