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2执204号

连翠玲与魏春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翠玲,魏春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连翠玲。被执行人魏春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翠玲与被执行人魏春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石民初字第6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国 强

审判员 于 海 明

审判员 于 浩 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静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