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019号原告谢世章被告田西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世章与被告田西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世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世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世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谢世章负担。
审判员 程幸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