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行初26号

任学艳与六沟镇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艳,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821行初26号原告任学艳,女。

被告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云柏,镇长原告任学艳不服被告承德县六沟镇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所作会议纪要向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学艳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任学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学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