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执1598号之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关婉玲、梁景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关婉玲,梁景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被执行人关婉玲,女,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梁景俞,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关婉玲、梁景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关婉玲、梁景俞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购车欠款本金346660元及利息6497.69元(暂计至2015年10月16日),手续费37453.67元,滞纳金22824.14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62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195元。在本院诉讼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关婉玲、梁景俞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碧桂花城华馨苑十街23号房产,首查封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